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04425号“KC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4227群组指定服务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94294号“KC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核定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且驳回引证的第32877691号“KG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维持,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程、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