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442203号“Mi power ba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 power bank 31442203

阅读:14396 2019-1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42203号“Mi power ba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38033号“米泡儿 Mi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42203号“Mi power ba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38033号“米泡儿 Mi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其权利待定,请求等待该案审查结束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别,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能够进行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完整词汇组合,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带有欺骗性。且申请人名下的“小米”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商标延续该商标的知名度,与消费者建立了对应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申请人企业简介;申请人企业变更材料及营业执照副本;“小米”及“MI”商标注册变更材料、在先使用资料、在其他类别上的商标注册证、在港澳台及国外的商标注册证;在先商标行政裁决和法院判决;产品图片;申请人公司照片、财务统计证明、纳税证明、海关出口证明;行业协会推荐证明;广告审计报告;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及其“小米”、“MI”商标所获荣誉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依法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BANK”译为银行,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的知名度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是否为有效商标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1442203号“Mi power ba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 power bank 3144220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5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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