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昱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22554号“昱兴 YU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63320号“昱兴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349467号“YUX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43906号“YU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565049号“XIAX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昱兴”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昱兴”相同,申请商标的外文识别部分“YUXING”与引证商标三的构成外文“YUXING”相同,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绝缘铜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磁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绝缘铜线”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绝缘铜线”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绝缘铜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