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鹏
委托代理人:沈阳天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69146号“艾天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6181号“天汾 TIAN F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已于2018年12月20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十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638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376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76190号“TEADE TEA SINCE 199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3300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7264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829072号“驭阜 Yu 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582898号“钰良森 YU LIANG S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8940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766040号“Tian C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及第62456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及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