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莲迪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2856号“海葆 懒人系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49031号“海葆”商标、第18868733号“卓立特及图”商标、第18868734号“卓立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使用产品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饲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