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84161号“SinoCar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inoCare及图 4584161

阅读:69155 2019-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田光启):北京惠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84161号“Sino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2569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商…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田光启):北京惠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84161号“Sino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2569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经过了合法有效的使用。由于原申请人是将商标许可其他企业使用,本案提供的发票需要原件或复印件的公证件,原申请人请求延长期限审理。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具有主观恶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申请人于2005年4月5日申请注册,于2008年10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12类汽车、婴儿车等商品上。2018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复审商标于2019年7月20日转让予北京惠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1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原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1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584161号“SinoCar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inoCare及图 458416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5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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