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丁银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众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06782号“奶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043330号“奶士 NaiShi”商标、第5043331号“奶士 NaiShi”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