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大次乐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保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70148号“贾岛文化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22920号“贾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文化节”,用在“书籍出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