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谷鑫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9259号“鑫宇电子 THINKYU X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4979号“鑫宇 XIN 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障碍。二、申请人自愿放弃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项目的复审,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1972号“鑫宇 XIN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是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障碍。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07363号“鑫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部分驳回且没有进行复审,保留的商品项与申请商标的商品项不构成类似商品。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3670号“X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842622号“ThinkK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五、申请人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保持一致,且申请商标与企业字号相一致,理应得到保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除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以外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及具体产品信息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内,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指定使用的空气分析仪器商品已予以初步审定,在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其余商品上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在空气分析仪器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则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审理。
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XY及图”与引证商标四“XY及图”在字母构成、构图特点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测量仪器、电度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控制板(电)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测量仪器、电度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