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政雄
委托代理人:山东皇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740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279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388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390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简介、进口报关单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在表现手法、指代事物、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