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811370号“爱创想机器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创想机器人 34811370

阅读:108062 2019-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州市凤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811370号“爱创想机器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臆造词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973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

  申请人:福州市凤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811370号“爱创想机器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臆造词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973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爱创想机器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爱创想”,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明确含义,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学校(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811370号“爱创想机器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创想机器人 3481137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5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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