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89044号“BLACK F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47075号“BLACK SUN”商标、第27017985号“backfun”商标、第25877023号“BLACKFIN”商标、第29504965号“黑扇BLACKF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BLACK FUN”及图形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文字部分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