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远程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企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远程天娇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5日对第17622518号“远程天娇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7190162号“远程YUAN CHENG”商标、第13438952号“远程YUAN CHENG”商标、第480816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基本相同,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申请人对“远程及图”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四、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的手段抄袭、模仿申请人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及公司,极易在市场和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和误认。五、争议商标的申请行为将淡化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极有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公众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一至三资料;
2.引证商标三授权书;
3.程正富身份证;
4.远程YUANCHNNG及图商标版权证书及其LOGO;
5.公司内部装修、商标产品推广相关图片;
6.2019年公司宣传手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9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书桌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家具门等商品上。以上引证商标现均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书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家具、家具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商号权、姓名权等。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具有一定区别,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表明其“远程LOGO”著作权登记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虽然该登记证中载明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05年年及首次发表日期为2005年8月1日,但申请人在本案未提交证据佐证。申请人提交的其他仅能证明“远程及图”作为商标的权利归属。故在无设计文稿、首次发表证明等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对“远程LOGO”享有在先著作权。
鉴于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护申请人在先申请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