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红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导聚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众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中山市新宏昌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5日对第12332082号“OPPI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2124262号“OPAICN及图”商标、第12124264号“OPAI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信息、“OPPIAN”、“OPAICN”网络释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1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消毒碗柜、冰箱、电暖器等商品上,后于2019年8月20日核准转让予申请人,即中山市众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于2013年1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7月21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消毒碗柜等商品、第7类家用豆浆机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显著识别英文“OPPIAN”与引证商标一、二“OPAICN”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尚可区分,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