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耐珂德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1日对第25166985号“HM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HMB”是β-羟基-β-甲基丁酸的简称,且在实际使用中被用来指代β-羟基-β-甲基丁酸盐类成份,是营养补给剂中常见的成份名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系对商品原料、成份、功能等特点的直接描述。且争议商标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运动营养补给商品的通用名称,缺乏显著特征。二、“HMB”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性质产生误认,极易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损害公众利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或复印件):
1.关于“HMB”的报道;
2.对“β-羟基-β-甲基丁酸”的介绍文献;
3.卫生部相关公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
4.国家图书馆文献查询结果;
5.“HMB”的网络搜索页面、介绍;
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
7.被申请人关联企业的宣传手册;
8.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燕麦食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HMB”为其核定使用的糕点、燕麦食品等商品的通用名称,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由普通字体的字母“HMB”构成,“HMB”为β-羟基-β-甲基丁酸的简称,可起到显著增长肌肉、减少肌肉蛋白分解、减少脂肪的作用,可用于运动营养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糕点、燕麦食品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成份、功能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同时,若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具有该特点,则易使消费者认为该商品中含有“HMB”成份,从而对商品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