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富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南京知联商务咨询中心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5日对第15854563号“冨悳生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字号“富德”高度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并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相关介绍、百度搜索“富德生命”、“富德”的结果截图;
2.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2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6类保险信息、金融信息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富悳生命”与申请人商号“富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未达到高度近似。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为其自制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