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富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南京知联商务咨询中心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5日对第12382908号“富德 富德生与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字号“富德”高度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并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相关介绍、百度搜索“富德生命”、“富德”的结果截图;
2.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9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6类商品房销售、担保、艺术品估价、典当经纪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富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我局经审理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131904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认为争议商标未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未构成对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未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予以维持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富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对争议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中已主张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我局对上述条款已经过审理并作出裁定。申请人在本案中亦主张了上述条款,且本案中亦无充分事实理由推翻前述裁定内容,故针对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应予以驳回。针对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的其他理由,不属于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未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故我局对申请人的其他理由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且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违反上述条款的情形,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