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ERRARI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7143号“Ferrari Portofi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28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319392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Ferrari Portofino”整体与地名“Portofino”存在一定差异。且申请人提供证据表明,“Portofino”为其旗下跑车品牌,与之已形成对应关系。同时,申请人为意大利企业,其提交的证据表明其“Ferrari Portofino”商标已在意大利获得注册。目前亦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