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孔庆德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导聚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33424号“孔家作坊 白酒世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49377号“孔家酒坊及图”商标、第289375号“孔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外观、读音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经在其他类别商品上注册了“孔家作坊”商标,申请商标是在此基础上的进行的拓展性保护注册。3、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孔家作坊”,不应仅因其含有了“白酒”二字就被驳回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孔家作坊”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孔府”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所含“白酒世家”一词使用在除白酒以外的其余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亦非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