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智能集装箱技术协会
委托代理人:华铸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3046号“箱查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具有显著性,没有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照片、会员单位列表、微信公众号截图、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箱查查”构成,指定使用在“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