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28040号“Tretyakov galle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retyakov gallery及图 G1428040

阅读:106788 2019-1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THE STATE TRETYAKOV GALLERY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8040号“Tretyakov ga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与申请人的画廊名称,设计简约,具有很强的显著性…

  申请人:THE STATE TRETYAKOV GALLERY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8040号“Tretyakov ga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与申请人的画廊名称,设计简约,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07375号商标、第2994659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动放弃第16类米纸和钞票商品上的申请,仅在第16类其它商品以及第21类所有商品上进行复审。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翻译、部分网络对申请人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第16类指定使用在米纸、钞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对申请商标在第16类其余商品上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除米纸、钞票商品以外的其余第16类复审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关于申请商标在第16类米纸、钞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第16类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2.申请商标在第21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428040号“Tretyakov galle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retyakov gallery及图 G142804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4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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