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鸿图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75749号“鸿图矿山HONGT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67992号商标、第31633237号商标、第33651564号商标、第31052716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均已被我局驳回,现驳回均决定已生效,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63196商标已在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76945号商标、第29944770号商标、第20934868号商标、第1506406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