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伟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39177号“提神快嚼口味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内涵及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对申请人具有重要意义,是申请人重要品牌,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与大力推广、宣传,早已为相关公众所接受和认可,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店面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提神快嚼口味王”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