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744126号“开心菜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开心菜虫 30744126

阅读:154193 2019-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春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临沂开心菜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7日对第30744126号“开心菜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开心”酒品牌始创于1997年,并于1998年获得第33类商品上的对“开心…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春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临沂开心菜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7日对第30744126号“开心菜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开心”酒品牌始创于1997年,并于1998年获得第33类商品上的对“开心”的专用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17734号、第10250402号、第10250403号“开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多年来,申请人为维护“开心”品牌形象,保有企业商标生命力付出了诸多努力并卓有成效。当下“开心”品牌知名度、美誉度极高,市场上已经开始涌现出越来越多摹仿、抄袭行为。被申请人恶意摹仿和抄袭商标的行为,必定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损害“开心”品牌的显著性,造成品牌的淡化。同时,也会对消费者和市场秩序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2、申请人“开心”系列商标信息及相关商标许可使用通知书;3、申请人“开心”品牌部分产品及包装照片、销售发票;4、相关法院判决及行政裁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3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申请人名下在第33类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开心菜虫”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文字构成、含义、呼叫上差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开心”二字,但“开心”一词为固有词汇,独创性不强,与“菜虫”一词结合后形成了独特的含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亦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列举的相关案例与本案情形不同,其不能成为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的当然依据。另,争议商标不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0744126号“开心菜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开心菜虫 307441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4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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