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亿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70513号“乔露春JOY LOOP SP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40070号图形商标、第15786900号图形商标、第3944373号图形商标、第16244225号“爱蜂园I FENG YUAN及图”商标、第3052690号“布乐司BLITHE及图”商标、第10620955号“亿瑞蜜庄yiruimizhuang及图”商标、第16472933号“绸都庞氏蜂蜜及图”商标、第15254029号“萬億蜂及图”商标、第10048615号“任氏心诚及图”商标、第18901745号“蜜力永古MiLYON GUL及图”商标、第10059949号“芦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明显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3、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三档案及状态流程;2、相关商标档案信息;3、申请人及其“乔露春”品牌介绍资料;4、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认读文字可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冰淇淋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可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在冰淇淋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冰淇淋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冰淇淋、食用淀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除冰淇淋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