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费特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96048号“果冻爆爆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娱乐媒体及游戏开发商,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2、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28982号“果冻消消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外观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爆爆乐”、“消消乐”是BINGO游戏的常用词汇,显著性较弱,难以起到区分识别的作用。4、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在游戏软件领域取得的知名度证据;2、“消消乐”游戏的相关介绍资料及截屏;3、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果冻爆爆乐”与引证商标“果冻消消乐”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