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华达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523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25338号“HELENBERGH及图”商标、第8025344号“海伦堡HELENBERGH让家重新想象及图”商标、第18860890号图形商标、第6966445号“香港房屋协会HONG KONG HOUSING SOCIETY及图”商标、第11405796号图形商标、第8021507号图形商标、第8057467号“骏弘地产及图”商标、第244390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呼叫、含义、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定联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2、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金融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三、五、六、八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