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115848号“IGG GAME ASSISTA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GG GAME ASSISTANT 35115848

阅读:176750 2019-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州天极数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15848号“IGG GAME ASSISTA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63664号“IG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

  申请人:福州天极数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15848号“IGG GAME ASSISTA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63664号“IG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IGG”与引证商标文字“IGG”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5115848号“IGG GAME ASSISTA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GG GAME ASSISTANT 3511584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4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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