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52352号“HN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7413704号“HN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教育、节目制作、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图书出版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健身俱乐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经营彩票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教育、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经营彩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