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盾固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04098号“金都永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625895号商标、第6625896号商标、第14623996号商标、第13911701号商标、第112546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在整体含义、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凝土、修路用粘合材料等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0039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涂层(油漆)、油漆、天那水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涂层(油漆)、油漆、天那水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