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赢商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71609号“赢商网winshang.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注于房地产行业的信息咨询服务公司。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且包含申请人企业字号,对申请人具有重要意义。申请商标与第5129649号“商赢”商标、第5640796号“商赢”商标、第1992635号“Wens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三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三商标信息资料、申请人与关联公司的关系证明材料、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荣誉证据、网站图片、活动图片、购物袋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赢商网winshang.com”显著识别部分为“赢商网”,“winshang.com”相对字体较小,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三“Wenshang及图”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人称申请商标包含其字号的主张,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