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德龙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太开元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91037号“希尔瑞咖啡 Theory Coff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668187号“希瑞咖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96888号“希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284797号“希尔瑞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925709号“希瑞 CIR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音、形、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餐厅;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