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荷兰商•全球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34567号“tcc Found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134427号“TCC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62280号“tcc the coffee connoisseu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33489号“The Connoisseur Concerto tcc Enjoy d Life及图”商标、第15259135号图形商标、第181863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已有第三人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证据:引证商标一、二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读的英文部分足以与引证商标四、五相区分,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饮食供应、提供临时住宿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流动饮食供应、临时住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部分“tcc”与引证商标一英文部分“TCC”,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英文部分“tcc”、“tcc”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