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梁上燕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省惠州市中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92681号“科耐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467637号“科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二、申请商标经宣传和发展已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项目合作合同书;
2、产品检验报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科耐特”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