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886541号“北青ART BEIJING YOUTH AR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北青ART BEIJING YOUTH ART及图 10886541

阅读:65379 2019-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青年报社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许国强 申请人因第10886541号“北青ART BEIJING YOUTH 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8910号决定,于2018年07月1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青年报社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许国强

  

  申请人因第10886541号“北青ART BEIJING YOUTH 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8910号决定,于2018年07月1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北京青年报社向我局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旗下开创的“北青艺术”品牌成立于2012年,是以报社及北青集团内艺术家为主体的艺术创作团体。成立后先后参加了北京车展、文博会、京交会等一系列展览。每年推出一系列限量版艺术衍生品通过报社及北青集团向社会销售和推广,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复审商标已得到广泛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工艺品实物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商标局审理阶段案卷材料。申请人在商标局审理阶段向商标局提交了工艺品实物照片。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是由申请人于2012年5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1类“玻璃杯(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4年7月28日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24年7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玻璃杯(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艺术品照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玻璃杯(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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