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建始食达好农产品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92629号“鄂西印象E XI YIN 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1229656号“鄂施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3、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较为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