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丝绸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八相位(式样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9973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8036号决定,于2018年07月09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台州市椒江丝绸公司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撤销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海报、展会邀请函;2、展会照片以及展会宣传图片;3、展会合作协议。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是由申请人于1995年7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胸衣”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1997年5月7日核准注册,经续展其专用期限至2027年5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4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服装;胸衣”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相关海报、展会照片等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据形成的随意性较强,在缺乏有效的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3的相关展会合作协议缺乏实际履行证据,亦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服装;胸衣”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