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256503号“Eli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lite及图 23256503

阅读:106229 2019-0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56503号“E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45558号“精华”商标、第12996856号“elite. GIBSON”商标、第7380430号“EKli…

  申请人: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56503号“E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45558号“精华”商标、第12996856号“elite. GIBSON”商标、第7380430号“EKlite”商标、第17938377A号“eslite”商标、第21714424号“Elite”商标、第20913727A号“MAX SONIC ELIT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各自所面向的销售对象、销售范围、销售地域完全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引证商标一在家庭爱畜窝、非金属家具附件、家具门商品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是美术作品,体现了申请人的独创性,申请商标图样已完成版权登记。四、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唯一特定的联系,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撤三决定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实体商店及商品包装照片、阿里巴巴网站相关销售页面。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经商标局审查不予受理,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在家庭爱畜窝、非金属家具附件、家具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其在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Elite”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elite”、引证商标三文字“EKlite”、引证商标四文字“eslite”、引证商标五文字“Elite”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家养宠物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用笼子、家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享有的著作权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256503号“Eli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lite及图 2325650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39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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