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元市宝益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睿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85723号“我家腌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5515777号“我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因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已被商标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其注册申请,并未获得商标专用权,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八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107965号“我家烘焙 HOME COOKIES”商标、第5706525号“我家的店”商标、第12440887号“我家电器”商标、第6812811号“我家工厂”商标、第17317127号“我家 168”商标、第12389054号“我家食铺”商标、第17762632号“我家 100”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