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415061号“新茶御貢XINCHAYUG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新茶御貢XINCHAYUGONG 14415061

阅读:125972 2019-0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翁龙梅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信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8年2月1日对第14415061号“新茶御貢XINCHAYUG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

  申请人: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翁龙梅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信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8年2月1日对第14415061号“新茶御貢XINCHAYUG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御可贡茶”系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及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附光盘):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及宣传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经营场所照片;产品包装;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于2014年4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5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计算机录入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职业介绍所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我委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首先,争议商标“新茶御貢XINCHAYUGONG”与申请人主张在先使用的“御可贡茶”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整体上未构成近似商标,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多为茶饮料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茶饮料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职业介绍所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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