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翁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锦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57578号“一叶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267994号“一片叶 YIPIANYE”商标、第8007767号“ONE LEAF”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获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在市场中从未导致过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三、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一叶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一片叶”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文字“ONE LEAF”(译为一片叶)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