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穗银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小欢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980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6211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