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平县合磊丝网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后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69716号“合磊丝网 HELEI WIRE ME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57796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492437号商标、第23298420号商标、第16763590号商标、第93647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因此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