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其利影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663636号“其利影业QI LI FILM COMPA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220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5582309号“熙瑞商务SEA RAY BUSI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