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萦卓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权智天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78343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5381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50395号“喷香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123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9637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和第162107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35类: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以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43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和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