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68735号“ALPD CINE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503933号“CINEMA及图”商标、第18545229号“爱影院cinema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