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水滴交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56090号“水滴汽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27245908号“水滴”商标、第27137160号“水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全部服务项目目前均处于初审被驳回的状态,其最终法律状态并不明确,不宜作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水滴汽车”的延伸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水滴汽车”与引证商标一“水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询价;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