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瑞克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64408号“CRAFT MALT185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163825号“CRAFT”商标、第18163823号“CRAFT及图”商标、第3270689号“可莱芙Craf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洽谈协商,由其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CRAFT MALT”与引证商标一“CRAFT”、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CRAFT”、引证商标三外文部分“Craft”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麦芽面包;麦芽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甜食”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麦乳精;乐口福”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