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275491号“小皮二货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皮二货及图 29275491

阅读:84308 2019-0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合肥小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9275491号“小皮二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379181号“握趣及图”商标、第16930512号图形商标、第152269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合肥小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9275491号“小皮二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379181号“握趣及图”商标、第16930512号图形商标、第152269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三、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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