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292387号“美宜美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宜美家 12292387

阅读:105666 2019-0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闻商标代理有限责任事务所 被申请人:林成贵 申请人于2018年6月26日对第12292387号“美宜美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98798号“美克…

  申请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闻商标代理有限责任事务所

  被申请人:林成贵

  

  申请人于2018年6月26日对第12292387号“美宜美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98798号“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商标、第5623219号“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 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美克•美家”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来源与同一商品提供者的系列商标,进而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及复印件):

  1、广告合同及发票;

  2、网络、纸质媒体报道资料;

  3、所获荣誉证书照片;

  4、关于认定“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5、企业及门店照片,举办活动照片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8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0类枕头等商品上。争议商标在沙发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商标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由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4年5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经变更,现商标注册人名称为本案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5月20日。

  3、引证商标二由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经变更,现商标注册人名称为本案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1月27日。

  4、申请人的“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商标于2007年曾在商标管理程序中被商标局认定为在家具商品上为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证据4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我委依据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枕头、非金属门把手、装饰用木条、狗窝、展示板、黄琥珀、竹木工艺品、相框、非金属大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工作台、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布告牌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饲料架、家具非金属部件、软垫、非金属门装置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美宜美家”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美克•美家”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在申请人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提供主体存在一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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